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長沙市工程機械行業協會是由長沙市工程機械行業的企業、高等院校、金融機構等自愿結成的全市性、行業性社會團體,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湖南省長沙市。
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:協助政府實行行業管理,為政府、行業、會員、用戶服務;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;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,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訴求;自律行業行為;促進長沙工程機械行業不斷發展。
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
第三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長沙市民政局,黨建領導機關是長沙市社會組織綜合黨委。
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領導機關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
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湖南省長沙市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:
(一)研究探討工程機械行業的發展方向、技術政策、法律法規等,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預案和建議;
(二)研究制定長沙工程機械行業發展行動計劃和技術發展路線圖,組織行業成員聯合開展重大項目攻關;
(三)總結交流企業的管理經驗;探索企業深化改革的新途徑;推廣企業管理的創新成果;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;不斷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;
(四)受委托對行業內重大投資、改造、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調研和論證并提出建議,為用戶的采購、項目招標提供咨詢意見;
(五)開展用戶滿意度調研、企業產品質量調研等工作,收集和反饋行業產品質量信息,協助政府作好質量管理工作,促進產品品種、性能和質量的不斷提高。
(六)對國內外經濟形勢和工程機械市場需求及發展趨勢進行分析研究,開展市場調研,進行市場預報,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。
(七)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,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,提高企業形象和市場信譽。
(八)做好行業內部的價格協調和價格自律工作,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,促進企業公平競爭。
(九)接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,舉辦本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、技術交流會、產品推廣會,組織會員參展、參觀;通過聯合參展、對外考察等形式,代表行業開展對外交流合作,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。
(十)經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和網絡信息工作,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提供依據,為企業研究市場提供服務。
(十一)提供產業咨詢、投融資、經營管理、市場開拓、人才培養等服務。
(十二)受政府部門委托組織行業產品的技術鑒定,企業資質評審,科技成果評審等業務。
(十三)向政府反映行業及會員單位的愿望和訴求,在行業中貫徹落實政府的有關政策法規,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。
(十四)承擔政府交辦和會員單位委托的其它工作。
第三章 黨的建設
第七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。
第八條 本會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設立黨的基層組織。本會的黨建工作由理事會負責。本會鼓勵把非中共黨員的負責人培養成中共黨員,把中共黨員培養成本會負責人。如本會負責人中暫時沒有三名以上中共正式黨員的,應按照要求建立工會、共青團等群團組織。
第九條 黨組織是黨在本會中的戰斗堡壘,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領導工會、共青團等群團組織,教育管理黨員,引領服務群眾,推動事業發展。
第十條 黨組織要對本會的重要事項決策、重要業務活動、重要人事安排、大額經費開支、接收大額捐贈、開展涉外活動、發展戰略和規劃、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提出意見。
第十一條 本會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人員、經費和場所等保障。
第四章 會員
第十二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第十三條 擁護本會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:
(一)擁護本團體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;
(三)在本團體的業務(行業、學科)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。
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會員單位的代表是單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,會員單位法人代表變更時,協會會員單位代表相應變更;
(四)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三)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退會自由。
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;
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四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(五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六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報批評;
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(四)除名;
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(一)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二)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;
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;
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
第五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 會員大會
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,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;
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七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;
(八)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(九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(十)決定終止事宜;
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。
本會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。
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。
第二十四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/5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會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、監事,當選理事、監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/2。
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投票通過;
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;
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的1/3,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
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、政治素質好;
(二)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會長、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;
(四)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五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六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,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,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(二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3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;
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事會、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,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;
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,召開會員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第二十八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備案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的權利:
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第三十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(四)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
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(七)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;
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,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;
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(四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(五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六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(八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一)制定信息公開辦法、財務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(十二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(十三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4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第三十四條 負責人(不含秘書長)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聘任、解聘秘書長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罷免理事、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第三十五條 選舉負責人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:(一)負責人的調整;(二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(三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(四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。
第三十七條 經會長或者1/5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第三節 負責人
第三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輪值會長4名,每名輪值會長當值1年,副會長若干名,秘書長1名。
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(四)會長、副會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七)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輪值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,輪值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
第三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
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。
第四十條 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因特殊情況,經會長推薦、理事會同意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四十一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。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第四十二條 輪值會長當值時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向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報告工作;
(四)組織會員交流,開展互訪活動,交流發展經驗,分享創新成果;
(五)以當值會長的名義拜訪協會行業管理部門或其他政府機構;
(六)代表協會出席有關政府組織、社會團體等組織的重要會議或重大活動;
(七)組織研究協會及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;
(八)對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。
當值會長應就當值期間的工作向理事會進行述職。輪值會長不當值時,履行副會長職責。當值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其他輪值會長代為履行職責。
第四十三條 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當值會長開展工作。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(一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三)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;
(四)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
(五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六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審議;
(七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審議;
(八)擬訂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批準。
(九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四十四條 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。
第四節 監事會
第四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事會由3-7名監事組成。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,副監事長2名,由監事會推舉產生。監事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。
第四十六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:
(一)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監事會人數較少的,可以由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監事長;
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對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黨建領導機關、行業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四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第五十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會承擔。
第五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第五十一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建立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、《理事會選舉規程》、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五十三條 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第六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五十五條 本會收入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,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。
第五十八條 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五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六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六十一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。
第六十二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規定,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可免除責任。
第六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社團發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第六十五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第六十六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督。
第六十七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六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第六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七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七十二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第十章 附則
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9年6月11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